殷商民族亡国以后,也曾期望武丁孙子里有一个无所不胜的武王起来大囏是承,肇域彼四海。
有人模仿启蒙时代的说法,说17世纪王学左派就是中国的启蒙思潮。如果说传统的经学态度,包含了明确的政治、哲学与历史多重蕴含,但基本上靠价值信念可以维持得住的话,那么,在现代处境中,试图重建这样的社会机制,就难上加难了。
我在此强调的是经学内部另一种张力,那就是经学的结构张力。在这样的观念结构中,董仲舒已经明确认识到,儒家的经典权威对政治的有序运作,还无法发挥保证作用。有无、本末、体用之类的玄乎辩论,让经学的辩论上了一个台阶。不管儒家怎么强调极高明而道中庸,这都是个封闭自足论证的思路。第二,对社会来讲,要重建国家秩序。
千万不能将儒家、经学重建变成一种立于独占性传统的自我道白。古代中国提供了其中一根支柱,那就是行之有效的官僚行政体系,而这正是秦朝对人类做出的最伟大贡献。上章曾说过慎到论法的客观性(参看)。
尧舜不复生,将谁使定儒墨之诚乎?……不能定儒墨之真,今乃欲审尧舜之道于三千岁之前,意者其不可必乎?无参验而必之者,愚也。廌,所以触不直者去之,从廌去。(原文载于胡适著《中国哲学史大纲》) 进入 胡适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法家 。法治的长处在于有收效的把握。
后来名学受了墨家的影响,趋重以名举实,故法家的名学,如尹文的名以检形,形以定名。乱狱滋丰,贿赂并行,终子之世,郑其败乎。
所谓智者,微妙之言也。一个作灋,《说文》云:平之如水,从水。如今且说中国古代法理学(法的哲学)的几个基本观念。李斯既举荐韩非,何以后来又害杀他。
不建己,不用知,即是除去一切主观的蔽害,专用客观的标准。譬如摹拓碑帖,原碑是法,拓本是佴,是副。佴字,《尔雅·释言》云:贰也。他说: 故治民无常,惟治为法。
这是很长的历史,我们见惯了公布的法令,以为古代自然是有的,那就错了。慎到说的最好: 君人者,舍法而以身治,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。
故我以为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,只有法治的学说,并无所谓法家。韩非说的更畅快: 孔子墨子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,皆自谓真尧舜。
这种观念正与墨子的尚同主义相同,不过墨子的尚同主义含有宗教的性质,别墨论法便没有这种迷信了。(《显学》) 参验即是证据。如《尹文子》说: 法有四呈:一曰不变之法,君臣上下是也。众庶百姓,则必以法数制之,都可为证。那可靠诸篇如下:《显学》、《五蠹》、《定法》、《难势》、《诡使》、《六反》、《问辩》。百工为方以矩,为圆以规,直以绳,正以县。
□是范,法是模范,以即是用。孔子的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的方面,就忘了名是为实而设的,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的主张。
去规矩而妄意度,奚仲不能成一轮。但他把一切微妙之言、商管之法、孙、吴之书,都看作无用的禁品。
刑名之学只是一个控名责实。韩非死时,六国都不曾亡。
例如最高明的才智总比不上权衡、斗斛、度量等物的正确无私。但中国古代虽有这种观念,却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。所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时(昭六年,西历前536年),晋国叔向写信与子产道: 先王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,惧民之有争心也。荀卿骂那些主张古今异情,其所以治乱者异道的人都是妄人。
他的历史进化论,把古代分作上古、中古、近古三个时期。一个作佱,从亼从正,是模范之法。
某人杀人,故某人当死)。如上文所引《墨辩》佴所然也者,民若法也的话,便是指这一种齐一百姓的法度。
墨家论法,有三种意义:(一)一切模范都是法(如上文所引《法仪篇》)。故我们简直可说儒家没有法律之下,人人平等的观念。
法的作用要能齐天下之动。……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。故《韩非子·定法》篇说: 法者,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。设五寸之的,引十步之远,非羿、逄蒙不能必中者,有常仪的也。
这几条说法治主义的逻辑最可玩味。大概到了别墨时代(四世纪中叶以后),法字方才包括模范标准的意义和刑律的意义。
这都是不建己,不用知的好处。言耕者众,执耒者寡也。
《经说》曰:一方尽类,俱有法而异。何则?国法不可失,而所治非一人也。